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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名校校长纷纷加入民办校,新民促法到底释放了哪些利好?
2017-09-08 10:49:4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新《民促法》9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当前原民促法,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一步为促进民办教育的资本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将带动更多的资本进入教育行业投资,
新《民促法》9月1日正式施行。相较于当前“原民促法”,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一步为促进民办教育的资本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将带动更多的资本进入教育行业投资,为整个民办教育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资本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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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主要变化及规定

1.分类管理,明确提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见,新《民促法》明确提出了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主要差别如下:

2.取消 “合理回报”制度

《民促法》的 “合理回报”规定比较模糊,执行现状较为混乱。合理回报制度已经偏离了立法本意,失去了其继续实施的意义,同时,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办学过程中有关资金流向的监管。

新《民促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将只能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新民促法框架下,原有采取合理回报且拟继续寻求收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股东”的形式获得收益。

3.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将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细则仍待公布

对于新《民促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细则目前尚未公布。就具体的登记机关及登记流程,仍有待配套细则进一步出台。

根据目前披露的辽宁等一些省份的新《民促法》修订进度,我们理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很可能继续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可能转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存量学校也需选择登记类别

对于新《民促法》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选择登记类别:

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 需根据新民促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后续学校终止时,财产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其在新民促法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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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面临的3个新问题

1.义务教育办学的困境

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止提供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仅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事义务教育。同时,如上文所述,“合理回报”制度已被取消,通过“合理回报”实现收益的通道被禁。那么,对于目前已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今年9月新民促法正式实施后将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将其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再分配收益,要么彻底退出义务教育领域从事其他民办教育领域。

从这个角度而言,在民办义务教育范围内,新《民促法》进一步提高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性”要求。

现在新《民促法》尚未实施,可以把这种已经上市并通过VIE实现资本化的方式做成既定事实。

为了谋求海外上市,宇华教育设计了精巧的VIE结构(协议控制)来提取利润:宇华教育在海外注册作为上市主体,又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外商独资企业”西藏元培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后通过协议安排,将旗下民办学校的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西藏元培,从而间接流入宇华教育,实现股东分红。

根据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合约安排支付服务费不被视为分派回报或利润。新民促法及相关细则,并不涉及对外商投资相关的VIE结构的约束,也并未禁止任何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向企业支付服务费,或对此类服务费的金额加以任何限制。这是几家大型民办教育学校选择这样的方式继续实行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

新《民促法》实施后,之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关停和改变属性不现实,继续扩大规模又风险太大,企业必然会伴随着纠结与焦虑,低成长性和高风险并存的状态,也注定不会是资本重点关注的对象。

2.营利性准入门槛的不确定性

根据新《民促法》规定,现有的民办学校如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于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不排除将来可能对拟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设置包括师资、办学条件、注册资本、教学用地在内的准入门槛。

若有关准入条件要求较高或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则可能将许多民办学校依然挡在象牙塔之外,使其不得不继续采取当前业内 “曲线救国”的常见规避方式,背离本次修订的立法意图。

同时,无论是整体变更还是通过资产剥离的方式实现营利性设置,均仍可能存在一定政策障碍和风险,需在后续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3.“营利性改制”的成本考量

从新民促法的规定看来,转变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化运作,可能将给民办教育机构带来较高成本,从而成为民办教育机构在营利与非营利之间做出选择时的痛点。有关成本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税务成本 >> 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缴纳相关税费。就税费的具体缴纳标准、金额以及时间要求,目前尚待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

政策成本 >> 现有民办学校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尤其需要考虑变更后在扶持政策层面的机会成本。一方面,原已取得的政府支持政策可能将不再享有,另一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相较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能享受的扶持政策将大大降低。

以下优惠政策仅能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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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本运作的春天?

近年来,民办教育企业在我国境内也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行业之一,但是,由于受其“公益性”属性的限制,民办学校在境内资本市场的资本运作则面临一定障碍,A股市场上也鲜有以民办学校作为主体资产进行IPO或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不少民办教育企业纷纷选择谋求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新民促法“营利性”的落地,从一定程度上为后续民办学校的资本运作扫清了法律障碍,奠定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新民促法实施过程中“营利性”的落地程度以及后续监管机构对于民办学校企业资本运作的具体监管要求及把握,仍有待进一步的指导意见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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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者关注的4个问题,各省有何规定?

实行分类管理后,怎样补偿奖励?如何收费?财政是否持续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税收优惠?那么,各省公布的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补偿与奖励方案

现存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补偿与奖励方案关系到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对历史的尊重与肯定。

吉林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申请并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对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河北省规定,2017年9月1日后的举办者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和奖励的依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湖南省则允许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选择退出或转型,实行政府购买或股权置换的方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学校的,在清算终止时,给不低于开办资金补偿出资人。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看,民办学校终止时,允许出资者拿走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并对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给予补偿。同时对办学有成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会适当给予奖励。

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办学体制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阙明坤说,全国人大修法没有严格按照世界上通行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定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是采取了现有的存量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给予补偿和奖励,对原始投资和人力资本投入予以认可和保护,并没有强行逼迫捐赠所有投入的资产,是尊重中国国情,尊重修法前的法律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这一现实。

收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印发的《意见》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目前个别省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基本遵循了国务院的《意见》,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辽宁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湖南省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需保持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的水平。

河北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阙明坤表示,实行按照市场优质优价、自主定价的原则是大势所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

财政扶持举措

财政如何扶持民办学校是近几年业界的热门话题。

阙明坤强调,公共财政不等于公办财政,公共财政将民办学校纳入了扶持范畴,“这是体现教育公平的表现,也是增强民办学校公益性的表现。“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政府每年设立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3个亿,对民办高校进行扶持。

当前上海市对民办高校按照生均五百至两千元的标准给予生均拨款,2015年的财政扶持资金达到七亿元;重庆市的财政扶持力度在全国是最大。去年的2016年的扶持资金达到了十八多亿元,重庆对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职、高中、专科、本科都进行了生均拨款。

辽宁省征求意见稿规定,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河北省提出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区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情况,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其中,还特别指出,“除两类学校共同享有的扶持政策以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同样受到举办者关注的还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当前,河北省的文件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收15%。阙明坤认为,这条实行起来有难度,“税由法定,税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个省级政府的文件没有权力来规定,所以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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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间如何划定?

民促法并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而是将划定过渡时间的权利下放至各省政府。

河北省的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通过政策引导,由举办者自愿做出选择。”该文件明确了过渡时间,“过渡期限为五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关于过渡期,从目前各省内部发布的文件看,大多数是5年左右,一般是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

吉林省设置了3年过渡期;湖南省规定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可设立10年以上的过渡期。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所以适当延长,5到8年未尝不可。”阙明坤告诉记者,因为各省情况不同,所以将来推进时还是坚持一省一策、一校一策,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来推进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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